第一条 为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河北省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
第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工作。文化厅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河北省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河北省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通过主管行政部门向河北省文化厅提交《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二)河北省文化厅对所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河北省珍贵古籍推荐名录,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厅际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定入选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评审时间由文化厅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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