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利用本馆馆藏文献资料作底本进行影印、校勘、标点,或撰写书目提要、叙录,如果是用于出版,则需与本馆签订合作协议,我馆原则上安排本馆人员共同参与研究。
二、以影印出版古籍、文书等历史文献作为底本的使用费或出版收入分成,我馆可按照古籍的等级、文献价值、数量等与读者进行商议。
三、大量利用馆藏历史文献用以撰写书目提要、叙录、书志等项目,需经馆领导批准,原则上安排本馆人员共同参与编制撰写。合作方式应单独约定成文。
四、整理点校、拍摄复制古籍,一律不得以馆藏孤本、稿本作底本。读者以善本古籍和普通古籍、民国书籍为底本进行研究,原则上需与本馆合作共同整理,合作方式应单独约定成文。
五、大量利用馆藏历史文献进行科学研究需列出文献清单,并报部门主任、馆领导批准。珍品古籍、善本、孤本、稿本、抄本一律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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