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图书馆古籍编目细则
本细则(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适用于著录1912年以前我国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
一、细则依据GB3792.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古籍著录规则》,结合古籍特点和著录传统制定。
二、细则主要著录对象为汉语文古籍。
三、细则适用于编制我馆各类型古籍目录。
四、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
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附录一:应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编目细则
附录二: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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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应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编目细则
一、依据《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中华古籍总目款目组织规则》,对产生于 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行世者,诸如简帛典籍、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古籍、古旧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进行著录分类与编目
二、1912年以前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此次不予收录。
三、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可适当收录,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 1919年(含 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四、1912以前出版的期刊、报纸等,属非书型文献,不登入全国古籍普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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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
著录规则
一、著录原则
本《规则》为著录汉文古籍而制定,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汉文古籍的存藏现状。《总目》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为基础,据目验原书而立目,并规范著录各书书名、著者、版本及收藏等信息。
二、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
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三、著录格式
(一)书名项顶格著录。著者项空一格著录于书名项后。版本项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版本附注空一格著录于后。收藏机构使用简称,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附注项再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各项回行均与上一行对齐。
(二)书名项由若干书名组成,应区分与各书对应的著者及著作方式,依次著录,
(三)一书有多种版本,各版本分立款目,各版本后分注收藏机构简称。版本相同而附有批校题跋者,分立款目。
四、著录字体
(一)以规范繁体字(宋体)据实著录,字库中缺字,可暂以黑方格替代并加说明(如“左某右某”、“上某下某”、“外某内某”等),例:
(二)书名、著者、版本、收藏机构及附注项,暂以相同字号、字体著录。
(三)书名项中卷数、版本项中年份,均以汉字著录(年份后加注公元纪年)。
(四)各著录项中原有缺字或存疑待考者,以“□”表示。例:
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
1.书名
(1)书名据正文卷端所题著录,丛书名一般据书前总目所题著录。
例:河东先生集四十五卷外集二卷龙城录二卷(唐)柳宗元撰(宋)廖莹中校正 附录二卷传一卷 明郭云鹏济美堂刻本
(2)正文卷端所题书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其内容(如各卷题名不一),可酌取该书他卷卷端、卷末、内封、牌记、目录、序文、凡例、版心或题签所题书名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依据。若无合适书名,仍依序著录各卷卷端题名。
(3)书名由并列书名、主从书名组成,书名重复部分著录时可酌省。
(4)书名前“监本”、“纂图”、“互注”、“增订”、“新编”、“新刻”、“重校”、“绣像”、“钦定”、“御纂”等冠词,均据卷端所题如实著录。
例: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三十卷 (宋)唐慎微撰 (宋)寇宗奭衍义 明 嘉靖三十一年(1552)周珫、李迁刻本
(5)原书卷端未题书名,或书因残缺而未见卷端,可据内封、尾题、序跋、版心及次卷所题酌补。稿本、抄本原无题名,可据内容并参考相关文献酌拟书名。补、拟书名均应加方括号。例:新雕宋朝文鉴一百五十卷目录三卷 (宋)吕祖谦辑 明 天顺八年(1464)刻 弘治十七年(1504)胡韶重修本
(6)地理类中方志等书,卷端题有纂修年号者,依原题著录。原题无纂修年号者,应考定其纂修年号并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正德]姑苏志六十卷 (明)林世远、王鏊等纂修 明 正德元年(1506)刻本。
(7)传记类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等书,卷端所题已含年代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年代或地名者,应考定其年代或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8)传记类中登科录、日记、行纪等书,书名后应加括号附注其起讫年代。例:庚子辛丑甲辰科鄉會殿試題名錄(清順治十七至十八年、康熙三年)不分卷
(9)谱牒类中家族谱等书,卷端所题已含郡望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地名者,应考定其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10)传记类中年谱等书,书名未含谱主姓、名者,应考定其姓名,加方括号附注书名中。(11)完整或基本完整之丛书,以丛书名为书名。其子目书名,缩入一格依次著录于版本项次行。丛书中含有子丛书,其子目书名依次著录于子丛书书名下。
(12)单独流传之丛书零种,即据该零种之书名、著者及版本信息著录。
(13)原书正式题名外,别有通行习见之题名,可加括号附注于后(不称“一名”、“又名”)。
2.卷数
(1)卷数依正文所标卷次、卷目据实著录。
(2)正文卷次以“上、中、下”或干支、韵目、成语等表示者,合计其卷数著录。
(3)一卷之中含若干子卷,如“卷某之上”、“卷某之下”者,仍著录为一卷。
(4)正文前目录等内容,未分卷者可不著录,已分卷者可著录于书名后。
(5)正文首、末附加内容,如目录中已列出或版心刻有“卷首(首) ”、“卷末(末)”、“叙录”、“附录”等字样者,应分别著录(“卷首”、“卷末”简称“首”、“末”),目录或版心未有反映者,可不著录。
(6)正文内容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前有大题(卷目),页(叶)次起讫分明而未标卷次者,可合计其卷数著录。
(7)正文内容完整,首有大题、末有尾题(或仅有大题)者,不论篇幅多寡,均著录为“一卷”。
(8)正文内容虽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或标有小题(如“五古”、“七古”等),或页(叶)次分别起讫,但未分别标明卷次者,可著录为“不分卷”。
(9)章回小说、戏曲等书,应同时著录其卷数及章、回、折、出数。
(10)正文所存卷数不足,书名项仍著录原有卷数,并于附注项说明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原有卷数不详,可以方框表示。
(11)正文缺卷如系原题“未刻”、“嗣刻”者,可于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12)丛书书名项应著录书名及种数(书名已含“某某种”者可省略),而不计总卷数。子目卷数著录于子目书名之后。
(13)丛书中含有子丛书,仍视为一种计算,其子目著录于子丛书名下。
(14)丛书附刻之书,可于书名及种数后据实著录为“附某种”,子目有附刻,种数可不计。
(15)丛书原分编(辑、集、函)者,书名项亦予反映。
(二)著者项(包括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及其时代、姓名及著作方式等)
1.著者时代
(1)著者时代以朝代名加括号著录于著者姓名前。
(2)著者时代按下列朝代名称著录,先秦子书著录时代及著者时应慎重。
周 春秋 戰國 秦 漢 魏 蜀 吳 晉 南朝宋 齊 梁 陳北魏 北齊 北周 隋 唐 五代 宋 遼 西夏 金 蒙古 元 明 清
(3)著者朝代一般以卒年为断,个别著者之朝代,可参考其生平活动、成书年代及传统著录确定。
(4)主要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前,均应加朝代简称。
(5)著者生存时代已至辛亥革命以后者,姓名前可不加时代简称。
2.著者姓名
(1)著者姓名以通用真实姓名著录,除著者以字号行世者外,一般不取字号别称。
(2)正文卷端未题著者姓名,可酌题姓名并加括号说明。所题为字号别称,可加括号注明其规范姓名于后。
(3)正文卷端所题著者郡望、籍贯,姓名外之字号、别称,不予著录。
(4)正文卷端所题著者姓名未尽可信者,或正文卷端所题字号别称,未能查知其真实姓名者,著者项可加“题”字。
(5)一书有若干著者参与撰著,依次著录原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例: 資治通鑒二百九十四卷 (宋)司馬光撰 (元)胡三省音注 (明)陳仁錫評
(6)一书由两人合著,著录两人姓名。两人著作方式相同,姓名间加空格分隔,前者撰著方式可省略。两人以上合著之书,如其朝代及著作方式相同,一般可省略其他著者,径称“某某等撰”
(7)原书未题著者朝代及姓名者,可著录为“(□)□□撰”。
(8)官方修纂刻印之书,著者依原书所题机构名著录。原书未题著者且暂未考定者,著者项从省。
(9)“钦定”、“御纂”之书,著录实际主持修(纂)人姓名,并省略“奉敕”等字。
(10)历代帝王或后妃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加庙号或谥号。例:大明仁孝皇后劝善书二十卷(明)仁孝皇后徐氏撰明 永乐五年(1407)内府刻本
(11)历代藩王或有封爵者撰著之书,原书未题真实姓名,可加括号著录考订所得。例: 寶善堂稿二卷 (明)慶成王宗兀(朱慎鐘)撰
(12)女子所著之书,著录本人姓名,不冠丈夫姓氏。例: 列女傳補注八卷敘錄一卷校正一卷 (清)王照圓撰
(13)僧侣所著之书,著录其法名,并在法名前冠以“释”字。例:鼓山志十二卷(清)釋元賢撰
(14)域外著者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冠以该国国名。例: 七經孟子考文補遺一百九十九卷 (日本)山井鼎撰 (日本)物觀補遺
(15)并列或主从书名中,如著者责任可区分,著者项应予反映或提示。例:易傳集解十七卷 (唐)李鼎祚撰 周易音義一卷 (唐)陸德明撰
3.著作方式
(1)一般依正文卷端所题著录,原书所题性质相同或相近之著作方式,可适当归并而不尽据原题。
(2)撰、著、述、学、拟、议等著作方式,可统称为“撰”。
(3)汇编整理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编”(如丛书、类书)。
(4)辑录编次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辑”(如辑佚书)。
(5)抄录编次有关资料以成专书者,可统称为“纂修”(如政书、方志等)。
(6)对前人著作加工者,如注、疏、笺、训诂、音义、集译、集传等,可依原题著录。
(7)对前人著作批点、评述、校勘、考订、续补者,可依原题著录。
(8)图谱类著作,应著录“某某绘”。书法类著作,应著录“某某书”。印谱类著作,应著录“某某篆”。
(9)目录及金石类著作,应著录“某某藏”、“某某编(撰)”,收藏者自编目录者可称“某某藏并编(撰)”。
(三)版本项(包括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别、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1.著录格式
版本项以书中序跋、牌记、题识等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相关文献以著录。完整之版本项应著录为:某(朝)某某(年号)某某(年)某某(籍贯/郡望)某某(人)某某(堂、樓、齋、館等)刻(稿、写、抄、活字印、影印等)某某(叢書)本 某某批校、題跋
2.出版年
(1)出版年以朝代名及年号纪年表示,辛亥革命后用民国纪年。
(2)干支、太岁及佛历等纪年,应转换为相应朝代年号纪年。例: “光緒戊子九月”作“清光緒十四年”(月份從省)
(3)原书反映始刻年,又知其终刻年者,著录终刻年。终刻年不详者,即著录始刻年。始刻年至终刻年完全明确者,可著录为“某某年至某某年刻本”。
(4)原书无序跋、牌记、题识等说明刊刻年代者,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献考定题为“宋刻本”、“元刻本”、“明刻本”、“清刻本”等。
(5)未能确定具体出版年份之明、清刻本,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献对其刊刻年代略加界定,如:a、明初刻本:指明洪武至永乐年间刻本。b、明末刻本:指明天启至崇祯年间刻本。c、清初刻本:指清顺治至康熙中期刻本。d、清末刻本:指清光绪至宣统间刻本。
(6)已知大致刊刻年代而不能确定具体刊刻年份者,如原刻序跋反映作序时其书已刻成或即将付刻,可将其出版年代著录为“某(朝)某某(年号)刻本”。
(7)刻本曾经修补续刻者,应据原书序跋、牌记、题识等一并著录原刻及修补续刻年代。(8)宋元刻本经历代重修后印者,应将原刻及重修年代一并著录。
(9)抄本书据其题识及版本特征(如行格、堂号、纸质、字迹、避讳、印鉴、装帧等),以确定其抄写年代,著录方法同刻本。
(10)丛书之出版年代确有依据者,著录方法同单刻本。
(11)丛书经修补续刻者,应将原刻及续刻年代一并著录。
(12)丛书汇印前人刻版而成,应将原刻及汇印年代一并著录。
(13)丛书零种之出版项,如丛书系一次刻成者,即以丛书之刻年作为该零种之刻年;如丛书系陆续刻成,各零种自有刻年可据,即著录该零种之刻年(并著明为“某某丛书”本)。
(14)一书确系先以单刻印行,后始编入丛书者,即著录其单刻年代,不称其为“某某丛书”本。如有必要,可在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15)稿本、抄本含有写抄年代信息者,可著录为“某朝(某年)某氏稿本”、“某(朝)某某某(人/机构)抄本”等。
3.出版地。即一书之实际刊刻地,书中牌记、序跋等如有确切记录,即应据以著录(原题地名不改为今地名)。
4.出版者
(1)出版者以原书序跋、牌记、内封等所题为著录依据。序跋、牌记、内封、无记录者,可依次查考原书卷端、版心、版框及相关文献著录(各处所题出版者不同,可于附注项说明)。
(2)官刻之书,官方刻书机构即为出版者。
(3)坊刻之书,书坊主即为出版者。
(4)私刻之书,出资人、主持者即为出版者,出版者之姓名(氏)及室名堂号应一并著录。
(5)原书或载刻书人姓名堂号、或载藏版处者,应注意区分确系刻书人之藏版处及非刻书人之藏版处。前者可将藏版处(如某某堂、某某斋)著录为刻书人;后者或系转版,或为借印,著录时应斟酌处理。
(6)抄本书之抄写者可视为出版者。据抄本之卷端、题识、版心、版框及有特征之稿纸等,可确定抄书人姓名别号者,即著录为“某某抄本”。
5.版本类别(附批校题跋)
(1)版刻刷印之书称“刻本”,原称“重刻本”、“翻刻本”者,仍著录为“刻本”。
(2)据旧本影写刻印之书称“影刻本”,影刻本又分“影宋刻本”、“影元刻本”等。
(3)木、铜、泥制活字印刷之书称“活字印本”,著录中应区分“木活字印本”、“铜活字印本”及“泥活字印本”等。
(4)清末西方活字印刷技术传入后排版印刷之书,统称“排印本”(不称铅印本、摆印本、聚珍印本等)。
(5)清末西方影印术传入后所印之书,原书称“石印本”者可径依,其余统称“影印本”(不称照相印本、写真印本等)。
(6)印谱类书应注意区分“刻本”与“钤印本”。原本先刻有序跋、注释文字而后钤印者,可称“某某刻钤印本”。
(7)刻本非墨印者可称“某某刻蓝印本”、“某某刻朱印本”;两色印本可称“某某刻朱墨印本”;两色以上印本可称“某某刻某色套印本”。
(8)原书以公文纸印成,可称“某某刻公文纸印本”。
(9)稿本分为手稿本、修改稿本及誊清稿本,誊清稿本仍称稿本。缺乏充分依据(如印鉴、题识、批校等)之稿本,仍称“抄本”。
(10)手工抄写之书均称“抄本”,如称“影抄本”,可著录为“某(朝)某(人)影(宋、元、明、清)抄本”。
(11)宋元以前各代抄本、明清宫廷组织编纂缮写之书(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宛委别藏》等)、佛经、名人抄写者,应称为“写本”。
(12)原书残缺而以其他刻本或抄本配补者,应将缺卷卷次及配补本之版本,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3)刻本或抄本曾于清代编《四库全书》时用作底本者,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4)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5)原书载有前人批校题跋(或过录批校题跋)者,即构成其书又一版本特征,应分别著录于原版本项后(著者朝代省略括号)。
(16)著录批校题跋应注意用语规范,格式统一。常见著录格式如次:a、某某批(校) b、某某校(箋) c、某某圈點(評點) d、某某跋(題識) e、某某校並跋 f、某某臨(錄)某某批(校、題識)並跋
(17)批校题跋者不止一人,以批校题跋之时代依次著录。不同方式之批校者间、相同方式之批校者间,各加空格分隔。
(四)附注项
1.同书异名,异书名加括号著录于书名后。
2.正文所存卷数不足,附注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于版本项后。
3.正文原有缺卷,缺卷情况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4.原书有配补,配补卷次及版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5.原书为《四库全书》底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6.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7.原书有前人批校题跋,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
8.收藏单位简称,空一格注于版本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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