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图书馆古籍编目细则

lun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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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图书馆古籍编目细则

本细则(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适用于著录1912年以前我国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

一、细则依据GB3792.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古籍著录规则》,结合古籍特点和著录传统制定。

二、细则主要著录对象为汉语文古籍。

三、细则适用于编制我馆各类型古籍目录。

四、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

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附录一:应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编目细则

附录二: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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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应用“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编目细则

一、依据《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中华古籍总目款目组织规则》,对产生于 1912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行世者,诸如简帛典籍、敦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古籍、古旧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进行著录分类与编目

二、1912年以前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此次不予收录。

三、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可适当收录,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 1919年(含 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四、1912以前出版的期刊、报纸等,属非书型文献,不登入全国古籍普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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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汉文古籍著录字段解释

著录规则

一、著录原则

本《规则》为著录汉文古籍而制定,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汉文古籍的存藏现状。《总目》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为基础,据目验原书而立目,并规范著录各书书名、著者、版本及收藏等信息。

二、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

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三、著录格式

(一)书名项顶格著录。著者项空一格著录于书名项后。版本项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版本附注空一格著录于后。收藏机构使用简称,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附注项再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各项回行均与上一行对齐。

(二)书名项由若干书名组成,应区分与各书对应的著者及著作方式,依次著录,

(三)一书有多种版本,各版本分立款目,各版本后分注收藏机构简称。版本相同而附有批校题跋者,分立款目。

四、著录字体

(一)以规范繁体字(宋体)据实著录,字库中缺字,可暂以黑方格替代并加说明(如“左某右某”、“上某下某”、“外某内某”等),例:

(二)书名、著者、版本、收藏机构及附注项,暂以相同字号、字体著录。

(三)书名项中卷数、版本项中年份,均以汉字著录(年份后加注公元纪年)。

(四)各著录项中原有缺字或存疑待考者,以“□”表示。例:

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

1.书名

1)书名据正文卷端所题著录,丛书名一般据书前总目所题著录。

例:河东先生集四十五卷外集二卷龙城录二卷(唐)柳宗元撰(宋)廖莹中校正 附录二卷传一卷 明郭云鹏济美堂刻本

2)正文卷端所题书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其内容(如各卷题名不一),可酌取该书他卷卷端、卷末、内封、牌记、目录、序文、凡例、版心或题签所题书名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依据。若无合适书名,仍依序著录各卷卷端题名。

3)书名由并列书名、主从书名组成,书名重复部分著录时可酌省。

4)书名前监本纂图互注增订新编新刻重校绣像钦定御纂等冠词,均据卷端所题如实著录。

例: 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三十卷 (宋)唐慎微撰 (宋)寇宗奭衍义 明 嘉靖三十一年(1552)周珫、李迁刻本 

5)原书卷端未题书名,或书因残缺而未见卷端,可据内封、尾题、序跋、版心及次卷所题酌补。稿本、抄本原无题名,可据内容并参考相关文献酌拟书名。补、拟书名均应加方括号。例:新雕宋朝文鉴一百五十卷目录三卷 (宋)吕祖谦辑 明 天顺八年(1464)刻 弘治十七年(1504)胡韶重修本

6)地理类中方志等书,卷端题有纂修年号者,依原题著录。原题无纂修年号者,应考定其纂修年号并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正德]姑苏志六十卷 (明)林世远、王鏊等纂修 明 正德元年(1506)刻本。

7)传记类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等书,卷端所题已含年代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年代或地名者,应考定其年代或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8)传记类中登科录、日记、行纪等书,书名后应加括号附注其起讫年代。例:庚子辛丑甲辰科鄉會殿試題名錄(清順治十七至十八年、康熙三年)不分卷

9)谱牒类中家族谱等书,卷端所题已含郡望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地名者,应考定其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10)传记类中年谱等书,书名未含谱主姓、名者,应考定其姓名,加方括号附注书名中。(11)完整或基本完整之丛书,以丛书名为书名。其子目书名,缩入一格依次著录于版本项次行。丛书中含有子丛书,其子目书名依次著录于子丛书书名下。

12)单独流传之丛书零种,即据该零种之书名、著者及版本信息著录。

13)原书正式题名外,别有通行习见之题名,可加括号附注于后(不称一名又名)。

2.卷数

1)卷数依正文所标卷次、卷目据实著录。

2)正文卷次以上、中、下或干支、韵目、成语等表示者,合计其卷数著录。

3)一卷之中含若干子卷,如卷某之上卷某之下者,仍著录为一卷。

4)正文前目录等内容,未分卷者可不著录,已分卷者可著录于书名后。

5)正文首、末附加内容,如目录中已列出或版心刻有卷首(首)卷末(末)叙录附录等字样者,应分别著录(卷首卷末简称),目录或版心未有反映者,可不著录。

6)正文内容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前有大题(卷目),页(叶)次起讫分明而未标卷次者,可合计其卷数著录。

7)正文内容完整,首有大题、末有尾题(或仅有大题)者,不论篇幅多寡,均著录为一卷

8)正文内容虽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或标有小题(如五古七古等),或页(叶)次分别起讫,但未分别标明卷次者,可著录为不分卷

9)章回小说、戏曲等书,应同时著录其卷数及章、回、折、出数。

10)正文所存卷数不足,书名项仍著录原有卷数,并于附注项说明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原有卷数不详,可以方框表示。

11)正文缺卷如系原题未刻嗣刻者,可于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12)丛书书名项应著录书名及种数(书名已含某某种者可省略),而不计总卷数。子目卷数著录于子目书名之后。

13)丛书中含有子丛书,仍视为一种计算,其子目著录于子丛书名下。

14)丛书附刻之书,可于书名及种数后据实著录为附某种,子目有附刻,种数可不计。

15)丛书原分编(辑、集、函)者,书名项亦予反映。

(二)著者项(包括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及其时代、姓名及著作方式等)

1.著者时代

1)著者时代以朝代名加括号著录于著者姓名前。

2)著者时代按下列朝代名称著录,先秦子书著录时代及著者时应慎重。

周 春秋 戰國 秦 漢 魏 蜀 吳 晉 南朝宋 齊 梁 陳北魏 北齊 北周 隋 唐 五代 宋 遼 西夏 金 蒙古 元 明 清

3)著者朝代一般以卒年为断,个别著者之朝代,可参考其生平活动、成书年代及传统著录确定。

4)主要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前,均应加朝代简称。

5)著者生存时代已至辛亥革命以后者,姓名前可不加时代简称。

2.著者姓名

1)著者姓名以通用真实姓名著录,除著者以字号行世者外,一般不取字号别称。

2)正文卷端未题著者姓名,可酌题姓名并加括号说明。所题为字号别称,可加括号注明其规范姓名于后。

3)正文卷端所题著者郡望、籍贯,姓名外之字号、别称,不予著录。

4)正文卷端所题著者姓名未尽可信者,或正文卷端所题字号别称,未能查知其真实姓名者,著者项可加字。

5)一书有若干著者参与撰著,依次著录原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例: 資治通鑒二百九十四卷 (宋)司馬光撰 (元)胡三省音注 (明)陳仁錫評

6)一书由两人合著,著录两人姓名。两人著作方式相同,姓名间加空格分隔,前者撰著方式可省略。两人以上合著之书,如其朝代及著作方式相同,一般可省略其他著者,径称某某等撰

7)原书未题著者朝代及姓名者,可著录为□□

8)官方修纂刻印之书,著者依原书所题机构名著录。原书未题著者且暂未考定者,著者项从省。

9钦定御纂之书,著录实际主持修(纂)人姓名,并省略奉敕等字。

10)历代帝王或后妃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加庙号或谥号。例:大明仁孝皇后劝善书二十卷(明)仁孝皇后徐氏撰明 永乐五年(1407)内府刻本 

11)历代藩王或有封爵者撰著之书,原书未题真实姓名,可加括号著录考订所得。例: 寶善堂稿二卷 (明)慶成王宗兀(朱慎鐘)撰

12)女子所著之书,著录本人姓名,不冠丈夫姓氏。例: 列女傳補注八卷敘錄一卷校正一卷 (清)王照圓撰

13)僧侣所著之书,著录其法名,并在法名前冠以字。例:鼓山志十二卷(清)釋元賢撰

14)域外著者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冠以该国国名。例: 七經孟子考文補遺一百九十九卷 (日本)山井鼎撰 (日本)物觀補遺

15)并列或主从书名中,如著者责任可区分,著者项应予反映或提示。例:易傳集解十七卷 (唐)李鼎祚撰 周易音義一卷 (唐)陸德明撰

3.著作方式

1)一般依正文卷端所题著录,原书所题性质相同或相近之著作方式,可适当归并而不尽据原题。

2)撰、著、述、学、拟、议等著作方式,可统称为

3)汇编整理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如丛书、类书)。

4)辑录编次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如辑佚书)。

5)抄录编次有关资料以成专书者,可统称为纂修(如政书、方志等)。

6)对前人著作加工者,如注、疏、笺、训诂、音义、集译、集传等,可依原题著录。

7)对前人著作批点、评述、校勘、考订、续补者,可依原题著录。

8)图谱类著作,应著录某某绘。书法类著作,应著录某某书。印谱类著作,应著录某某篆

9)目录及金石类著作,应著录某某藏某某编(撰),收藏者自编目录者可称某某藏并编(撰)

(三)版本项(包括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别、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1.著录格式

版本项以书中序跋、牌记、题识等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相关文献以著录。完整之版本项应著录为:某(朝)某某(年号)某某(年)某某(籍贯/郡望)某某(人)某某(堂、樓、齋、館等)刻(稿、写、抄、活字印、影印等)某某(叢書)本 某某批校、題跋

2.出版年

1)出版年以朝代名及年号纪年表示,辛亥革命后用民国纪年。

2)干支、太岁及佛历等纪年,应转换为相应朝代年号纪年。例:光緒戊子九月清光緒十四年(月份從省)

3)原书反映始刻年,又知其终刻年者,著录终刻年。终刻年不详者,即著录始刻年。始刻年至终刻年完全明确者,可著录为某某年至某某年刻本

4)原书无序跋、牌记、题识等说明刊刻年代者,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献考定题为宋刻本元刻本明刻本清刻本等。

5)未能确定具体出版年份之明、清刻本,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献对其刊刻年代略加界定,如:a、明初刻本:指明洪武至永乐年间刻本。b、明末刻本:指明天启至崇祯年间刻本。c、清初刻本:指清顺治至康熙中期刻本。d、清末刻本:指清光绪至宣统间刻本。

6)已知大致刊刻年代而不能确定具体刊刻年份者,如原刻序跋反映作序时其书已刻成或即将付刻,可将其出版年代著录为某(朝)某某(年号)刻本

7)刻本曾经修补续刻者,应据原书序跋、牌记、题识等一并著录原刻及修补续刻年代。(8)宋元刻本经历代重修后印者,应将原刻及重修年代一并著录。

9)抄本书据其题识及版本特征(如行格、堂号、纸质、字迹、避讳、印鉴、装帧等),以确定其抄写年代,著录方法同刻本。

10)丛书之出版年代确有依据者,著录方法同单刻本。

11)丛书经修补续刻者,应将原刻及续刻年代一并著录。

12)丛书汇印前人刻版而成,应将原刻及汇印年代一并著录。

13)丛书零种之出版项,如丛书系一次刻成者,即以丛书之刻年作为该零种之刻年;如丛书系陆续刻成,各零种自有刻年可据,即著录该零种之刻年(并著明为某某丛书本)。

14)一书确系先以单刻印行,后始编入丛书者,即著录其单刻年代,不称其为某某丛书本。如有必要,可在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15)稿本、抄本含有写抄年代信息者,可著录为某朝(某年)某氏稿本某(朝)某某某(人/机构)抄本等。

3.出版地。即一书之实际刊刻地,书中牌记、序跋等如有确切记录,即应据以著录(原题地名不改为今地名)。

4.出版者

1)出版者以原书序跋、牌记、内封等所题为著录依据。序跋、牌记、内封、无记录者,可依次查考原书卷端、版心、版框及相关文献著录(各处所题出版者不同,可于附注项说明)。

2)官刻之书,官方刻书机构即为出版者。

3)坊刻之书,书坊主即为出版者。

4)私刻之书,出资人、主持者即为出版者,出版者之姓名(氏)及室名堂号应一并著录。

5)原书或载刻书人姓名堂号、或载藏版处者,应注意区分确系刻书人之藏版处及非刻书人之藏版处。前者可将藏版处(如某某堂、某某斋)著录为刻书人;后者或系转版,或为借印,著录时应斟酌处理。

6)抄本书之抄写者可视为出版者。据抄本之卷端、题识、版心、版框及有特征之稿纸等,可确定抄书人姓名别号者,即著录为某某抄本

 5.版本类别(附批校题跋)

1)版刻刷印之书称刻本,原称重刻本翻刻本者,仍著录为刻本

2)据旧本影写刻印之书称影刻本,影刻本又分影宋刻本影元刻本等。

3)木、铜、泥制活字印刷之书称活字印本,著录中应区分木活字印本铜活字印本泥活字印本等。

4)清末西方活字印刷技术传入后排版印刷之书,统称排印本(不称铅印本、摆印本、聚珍印本等)。

5)清末西方影印术传入后所印之书,原书称石印本者可径依,其余统称影印本(不称照相印本、写真印本等)。

6)印谱类书应注意区分刻本钤印本。原本先刻有序跋、注释文字而后钤印者,可称某某刻钤印本

7)刻本非墨印者可称某某刻蓝印本某某刻朱印本;两色印本可称某某刻朱墨印本;两色以上印本可称某某刻某色套印本

8)原书以公文纸印成,可称某某刻公文纸印本

9)稿本分为手稿本、修改稿本及誊清稿本,誊清稿本仍称稿本。缺乏充分依据(如印鉴、题识、批校等)之稿本,仍称抄本

10)手工抄写之书均称抄本,如称影抄本,可著录为某(朝)某(人)影(宋、元、明、清)抄本

11)宋元以前各代抄本、明清宫廷组织编纂缮写之书(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宛委别藏》等)、佛经、名人抄写者,应称为写本

12)原书残缺而以其他刻本或抄本配补者,应将缺卷卷次及配补本之版本,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3)刻本或抄本曾于清代编《四库全书》时用作底本者,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4)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

15)原书载有前人批校题跋(或过录批校题跋)者,即构成其书又一版本特征,应分别著录于原版本项后(著者朝代省略括号)。

16)著录批校题跋应注意用语规范,格式统一。常见著录格式如次:a、某某批(校) b、某某校(箋) c、某某圈點(評點) d、某某跋(題識) e、某某校並跋 f、某某臨(錄)某某批(校、題識)並跋

17)批校题跋者不止一人,以批校题跋之时代依次著录。不同方式之批校者间、相同方式之批校者间,各加空格分隔。

(四)附注项

1.同书异名,异书名加括号著录于书名后。

2.正文所存卷数不足,附注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于版本项后。

3.正文原有缺卷,缺卷情况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4.原书有配补,配补卷次及版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5.原书为《四库全书》底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6.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7.原书有前人批校题跋,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

8.收藏单位简称,空一格注于版本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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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luna2008 发表于2017-07-18 1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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